Use of a CTM in the Netherlands regarded as genuine use? 2010-07-06  

共同体商标在荷兰的使用视为真正使用吗?

2010年1月在比荷卢知识产权局(the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进行的商标异议程序中,共同体商标仅在荷兰的使用被认定不足以构成共同体商标的真正使用。虽然没有就此问题作出过任何裁决,但过去普遍认为,仅在欧盟一个成员国使用共同体商标就足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效力。

共同体商标 ”ONEL” 的所有人对 “OMEL” 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在对两商标产生混淆的风险做出评估前,要求异议人证明其商标在异议程序前五年就已经真正使用了。异议人称,其商标仅在荷兰一国使用过。为此,比荷卢知识产权局不得不对在荷兰的使用是否足以维持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效力这一原则性问题作出判决。

共同声明未予考虑
由于共同体商标条例(the Community Trademark Regulation) 本身没有对上诉原则性问题给出答案,比荷卢知识产权局只得从欧盟成员国在制订共同体商标条例时通过的共同声明中寻求依据。在共同声明中,共同体商标在一个成员国中的使用被认为足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效力。

然而,比荷卢知识产权局认为,共同声明不仅与共同体商标体条例的基本原则相悖, 而且亦与条例序言部分的规定不符,因为共同声明中暗示, 一个商标的真正使用构成其在整个欧盟范围的使用。结果是,比荷卢知识产权局判定,异议人的共同体商标没有真正使用过,因为仅在荷兰的使用尚不构成真正的使用,据此最终驳回了异议。

运非终局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这项裁定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毕竟比荷卢的本地公司申请共同体商标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将来向外扩展业务时,商标效力能够延伸至比荷卢以外地区。一旦荷兰之外的真正使用不能成立,就会面临风险,即:即便存在明显的混淆形相似,相关异议仍将以共同体商标不完全使用为由而被驳回。

然而,从这项裁定可以看出一个重要问题,即:裁定是由此比荷卢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这不是一家正规的法院;因此裁定涉及的问题尚待案例法的判定和澄清。同时,异议人已对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判定提起上诉,该上诉案将由海牙上诉法院审理。

毫无疑问,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这项裁定使许许多多商标从业人士感到意外,因为根据共同声明,一般认为,共同体商标只要在一个欧盟成员国使用,就可以认定该共同体商标已经真正使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the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of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 在判定作出后不久即发出通告说,尽管比荷卢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这项判定,该局仍将坚持共同声明的基本观点,仍将认为在一国的使用足以构成真正使用。海牙上诉法院是否会最终维持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判定,目前仍存悬疑。

毫无疑问,我们见拭目以待……。



余力安 ·克雷瓦尔


(Jurriaan Cleu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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