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tware patents under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2009-10-15
欧洲专利公约中的软件专利
在欧洲,授予软件发明专利现在不是一件小事。然而,申诉委员会近来就软件作出的一项决定申请人却是一个利好消息。
欧洲专利公约(EPC) 第52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游戏规则和类似的商业方法都不具有可专利性。然而,根据当前对第52条的解释,这样的主题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可以获得专利的。
如果权力要求中的特征组不是已知的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就被认为具有新颖性,迄今为止,对于软件专利申请没有提出任何严格的障碍。
然而,如果该软件带来了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或使该软件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认为满足了创造性标准。因此,在欧专局(EPO)的审查期间,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哪些特征对整个主题作出了技术贡献,参见如第T0641/00和T0258/03号案。
在做法上,欧洲审查员指出一个客观的技术问题,不考虑权利要求中所有对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没有助益的特征。未加考虑的所述特征被认为是非技术性的。判断余下的技术特征是否满足创造性标准,事实上,审查软件申请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难以判断哪些特征被认为是技术性的、哪些特征是非技术性的。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对“技术特征”这种表述作出明确界定。然而,第5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属于非技术领域,这点很清楚。
在近来作出的第T0012/08号案中,申诉委员会肯定了游戏机的可专利性,该游戏机将“玩家标”置于地图上。玩家标是随机出现的。特别是,该标的出现机率是时间的函数有变化,由此提升了游戏的娱乐价值。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明确说明,控制玩家标出现的软件程序与时钟装置交互作用。
尽管审查部门认为,出现概率依赖时间变化的新颖性特征是游戏规则(因此被视为一个没有客观的技术问题的非技术特征),但申诉委员会认为,第52条规定的游戏规则例外仍仅涉及传统意义上的游戏,即游戏人就游戏行为、规则、条件达成规范并涉及仅在纯粹抽象智力活动的背景下才有意义(参见第T0336/07号案)。在第T0012/08号案中,玩家标的随机出现的方面构成了这样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游戏规则。然而,使出现机率依赖于时间的方面被认为是技术特征,解决了这样一个客观的技术问题:改变游戏设置,使“命中”率不容易预测。
与欧专局驳回大量软件专利申请的做法趋势完全不同的是,第T0012/08号案对于申请人有一种积极的结果。在撰写软件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而且从第T0012/08号案来看,确定和指出特征是重要的,根据本发明,至少说明书中有可以识别的技术特征,而且决定了客观的技术问题。

卡斯帕·哈克
(Kasper Haak)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