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 implements strict regulations on filing of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2009-08-21
欧专局对提交分案申请实施严格的管理条例
目前,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就所有尚未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在专利申请授权,驳回或撤销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欧洲专利局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改变这一做法。
分案申请完全根据在先专利申请,即所谓的母专利申请提出的专利申请。分案专利申请享有与母专利申请相同的申请日。
多年来,可以提交分案专利申请,使申请人能够为在母申请中已经公开,但未保留在单一申请中的主题寻求专利保护。譬如,如果一份专利申请包含(不能被单一“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若干发明,欧专局可以缺乏“单一性”为由驳回该专利申请。欧专局然后可以要求申请仅涉及其中的一项发明。为了使母专利申请中不再涉及的主题获得专利保护,此时提出一个或多个分案申请是有益的。
自2010年4月1日起,提交分案专利申请的期限将会缩短。此后,分案专利申请只能在自以下时间起24个月内提交;
1) 审查部门就最初专利申请,即,分案专利申请以此为依据要求享有其申请日的专利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函件);或
2) 审查部门就分案专利申请所依据的在先申请发出的任何任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具体指出其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
规定2)似乎为在审查程序后期提出有创造性的办法解决单一性问题留有余地。
对于截止到2010年4月1日期限界满和界满的专利申请作出了过渡性规定。至少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仍可能就这些专利申请提出分案专利申请。
由于以上变化,要在比现在早得多的阶段决定是否提出分案专利申请。因此,对于目前尚未审结的欧洲专利申请,最好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对是否需要在欧洲提出一份或多份分案专利申请作出评估。

马可•莫林
(Marco Mol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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