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utch patent system - a valuable tool in international IP protection 2009-07-13  

荷兰专利法制度 - - 有价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具
2009年是荷兰第一部专利法诞生200周年纪念。1809年春,荷兰的第一部专利法生效,在此之前,每份专利均由荷兰政府单独授予。

荷兰的第一部专利法仅包含三项条款:第一条规定,在荷兰王国内新法发明的、且不为人知的每一件东西均能获得专利;第二条规定了处罚专利侵权的罚金;第三条规定,任何罚款都应当平等地分配给权利人,起诉人和侵犯人所在城市中的穷人。



期间该专利法数次修改,例如,新的荷兰专利法曾于1816年、1910年和1995年相续生效。



在专利法诞生200周年之际,我们现在看到了于200865日生效的荷兰专利法中作出的最新的重要修改,以及国际协定和案例法中的一些变化。荷兰最新、最重要的修改如下:



- 废除了荷兰的6年期专利,现在荷兰只有保护期最长为20年的专利,并强制地要求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新颖性检索报告的费用从100欧元起。

- 可以提交荷兰国家专利申请的英语文本(仅须提供权利要求书的荷兰语译文)。这大大降低了荷兰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的翻译费用。

- 可以通过提交英文说明书文本使一件欧洲专利在荷兰生效(仅须提供权利要求书的荷兰语译文)。

- 已将要求优先权或修正优先权的期限从自要求优先权申请日起的3个月延长到自首次优先权申请日起的16个月。

- 荷兰最高法院在Schneider公司诉Cordis公司案中批准了在等同评判中使用“功能/方法/结果”检验法和“非实质性区别”检验法。

- 荷兰最高法院在Scimed公司诉Medinol公司案中推翻了1996年对Spiro公司诉Flamco公司案作出的判决。在过去的十多年中,Spiro 公司诉Flamco 公司案的判决极大地限制了诉讼中限定权利要求的可能性,现在最高法院裁定,Spiro公司诉Flamco 公司案中作出的规定不再适用欧洲专利中的荷兰部分。

- 荷兰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权的限定或撤销的规定已由“从现在起”改为“从当时起”,与2000年欧洲专利公约中提出的中心限定程序和撤销程序相一致。荷兰法院在最近作出的一项裁决(Selo公司诉PFM公司案)中判定,对于此项变化前已作出限定的专利权,鉴于撤销专利的追溯力,第三方可以依据限定前和限定后的专利,要求撤销专利权。

综上所述,荷兰专利制度在过去的200年间一直在发展完善,并将继续发展完善,成为有价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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