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ing di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 under EPC 2009-05-27  

欧洲专利公约允许提交分案申请
欧洲专利公约(EPC)允许就尚在审查待批的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享有与原始申请(母案申请)相同的申请日。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6条规定,在原始申请中可以找到分案申请的内容。可见,在分案申请中不允许加入新的内容(而在美国通过提交部分继续申请是可能的。)

多年来,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使申请人能够对母案申请中公开的,但未保留在单一申请主题中(如因缺乏单一性)的内容寻求专利保护。只要母案申请未授权就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可以在专利授予程序后期才决定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延迟交纳附加费。此外,对审查中的母案申请未包含的具体方面均有可能提出分案申请。

同时,在分案申请基础上还可以提交进一步的分案申请,即第二代或再下一代分案申请。这种申请策略原则上可以使分案申请在最早的申请提出后的20年期间保持授权状态。采用这种方式,申请人在整个20年期间内,确定为哪一项主题寻求专利保护时,有着充分的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策略也许有助于阻止竞争者推出新的产品,特别是当这样的产品落入待授权申请中公开的发明保护范围内,而这时待授权申请又没有请求保护这样的产品。

2004年,上诉委员会的一些裁定,限制了就上一代申请提交第二代或再下一代分案申请的可能性。实际上,这种下一代分案申请,只能以分案之前的申请中,实际要求保护的内容为基础。上诉委员会特别考虑到,从公众认识角度上说,他们应该相当了解申请人请求享有专有权的内容,这种第二代或再下一代分案申请也许有损公众利益。

上述决定是对几十年来一贯做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在申请人中间产生相当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也向扩大了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了有关下一代分案申请的问题,委员会在其G 1/05号裁定中撤销了2004年的这些决定。

扩大后的上诉委员会认为:“当一系列申请包括一件根(原始)申请及其分案申请,其中每一件分案申请均是从前一件申请中分出的,下一代分案申请可以针对之前提交的每一件申请中公开的任何一项主题提出。”

可见,上诉委员会实际上再次确认,只要在先申请仍未审结,便可就在先申请中的任何有效部分提交分案申请。


马可·莫林
(Marco C. Mol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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