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Directive 2004/48/EG 2009-05-27
荷兰知识产权诉讼法律费用的判定
2004年4月29日,欧洲联盟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第2004/48/EG号指令。
该指令的特点之一是,欧盟成员国要在各自的法律中加入有关知识产权的胜诉方有可能收回诉讼费的规定。指令第14条规定:
“成员国应当确保胜诉方发生的合理的、一定比例的诉讼费和其他支出一般由败方承担,除非平衡法不允许这样做。”
在荷兰,这已在民事程序法典中同时执行。这些改革已于2006年4月29日生效实施。这意味着到迄今为止,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裁定费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
在该指令实施前,在荷兰,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胜诉方只能主张得到固定的额度,与实际发生的费用无关。这个制度仍适用于荷兰非知识产权诉讼。通常裁定的赔偿额要远远低于实际费用。
这一新制度意味着打算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要有一个新的考量。既然败诉的后果是要承担对方的诉讼费,诉讼的风险就加大了。荷兰法院不仅对知识产权人维权起诉被控侵权人的案件中对费用作出裁决,而且在一方寻求宣告知识产权无效案中也是如此。法院在对费用作出裁定时通常会在原索赔和反索赔上分摊费用,结果就是双方都有可能收回部分费用。
该指令实施以来,在具体案件中对哪些合理费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过一些纠纷。这可能是一个辣手的问题,因为双方当事人可能还要准备针对对方当事人从未提出过的论点做出辩解。在这种情况下,未告知对方当事人他们忽视了哪些论点,很难对诉讼费水平作出解释。
由于有这些和其他一些困难存在,2008年8月1日,对除专利案件以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采用一种指示性的诉讼费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合理费用的额度在相对简单的强制禁令诉讼的6,000欧元到根据案情的复杂诉讼的25,000欧元范围之内,这些金额不包括上诉案件的费用。如果对费用的合理性有争议,法院将不适用此制度。
如上所述,指示性金额制度不适用专利案,因为专利案的费用通常要比其他知识产权案件高很多。这些费用通常包含律师费和专利代理人费。还可能包含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在专利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常常对诉讼中案件合理费用达成协议,虽然有时也有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法院必须作出裁决的情况。在专利诉讼案中通常裁定的数额范围是从对相对简单的强制禁令诉讼的25,000 欧元到根据案情的复杂的诉讼的400,000欧元不等。
如上所述,指令必须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执行。在几个国家这方面的工作仍在进行。同时,在英国、法国和德国指令已经得到实施。瑞典政府计划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指令。

科恩·比万克
(Koen Bijv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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